11 January 2014 ~ 0 Comments

非礼表罪成立

Vivian卓卉勤

截自 南洋商报必须自辩 阿KEN非礼表罪成立:2014-01-11 12:57
(吉隆坡10日讯)新加坡电台主持人阿KEN刘永健被控非礼表罪成立,须出庭自辩。
推事诺阿米娜杜作出判决时说,在听取双方律师陈词、证人供词和控方提呈的证据后,法庭认为控方成功证明被告的控罪,因此裁决被告刘永健表罪成立。
她宣判时说,被告有3个选择,即在证人栏、犯人栏选择自辩方式,或保持沉默,而被告代表律师拉蒂花说,被告选择在证人栏上自辩。
闻裁决表现淡定
诺阿米娜杜择定1月23日、29日及2月10日审理此案。
刘永健在庭上获悉被裁决表罪成立后,神情淡定;他时在犯人栏上掏出手机,边听拉蒂花、妮蒂雅和诺阿米娜杜择定自辩日期时,被诺阿米娜杜提醒在庭内不得使用手机。
刘永健当时解释,他是使用手机记录自辩日期。
萧慧敏供词有出入
较早前,拉蒂花在陈词时说,控方一直提出“被告喝醉”论点,来指控被告是不对的,事实上,她从来没有提过被告喝醉,只是指出席的女性友人喝酒的分量比被告多,因此估计女性友人的警觉性变低。
她指出,第二证人即萧慧敏供词有出入,即她在询问同一个问题3次,证人3次答案都不一样。
“我的问题是证人是否记得摸她胸部的人性别和穿著,证人的回答是从穿著判断对方是一名男性、不确定对方穿著及印象模糊。”
“因此控方证据,不足以显示被告犯罪,而且证人的供词不能被接受,甚至抹黑事实。”
主控官指被告有非礼意图
主控官妮蒂雅副检察司陈词时则说,被告从一开始就有“非礼”
的意图,而且共有2个厕所,为何被告只使用证人兼受害者房内厕所。
她指出,萧慧敏供词也显示她与被告聊天时,被告意识很清醒,足以显示被告意图。
“受害者和被告妻子是好朋友,除非是严重罪行,否则好朋友是不会互告对方。”
May子没陪同上庭
刘永健周五早上在一名女性友人陪同下,出席聆听双方律师陈词及法庭的裁决,但其妻子May子刘慧美却没有陪同在侧。
休庭后,他与友人匆匆离开法庭,与平时和拉蒂花一同离开法庭作风不一样。

截自 光明日报被控非禮蕭慧敏丁奕澄‧阿Ken表罪成立須自辯:2014-01-11 10:05

(吉隆坡10日訊)新加坡電台主持人阿Ken(劉永健)被指在“告別單身派對”上非禮本地主持人蕭慧敏和友人丁奕澄(譯音)案,推事庭週五裁決阿Ken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自辯。
推事努阿米娜杜在宣判時說,考量雙方論點,加上控方所傳召證人的口供、陳詞及證據後都證明被告表罪成立,因此被告必須出庭自辯。
阿Ken的妻子May子沒有出庭,他是在一名女友人的陪同下出庭聆訊。

此外,受害者的家屬也沒有出庭。將以醉酒為辯護理由

努阿米娜杜推事在宣佈裁決及下一次聆審日期時,見到阿Ken在犯人欄內拿出手機查詢日期,因此向他發出警告。
代表被告的拉蒂花律師在陳詞時,指控方的陳詞透露被告在案發時已喝醉,因此辯方會以醉酒為由為被告辯護。
她說,辯方之所以要帶出喝醉課題,是要證明證人即包括受害者,在案發時也有喝酒,何況證人也認同當時有大量的酒精飲料。
她指出,根據受害者的供證,受害者聲稱當時處於清醒狀態的說法非常不可靠。
“受害者也表示有在現場飲用酒精飲料,同時承認當時有睡意及發夢。”
“被告當時已喝醉,因此有充足理由使用房間裡的洗手間,而受害者供證時也透露被告申訴身體不適。不過,第二證人蕭慧敏在供證時,卻指被告當時的談話並無異樣,但其他證人的口供卻指被告的行為古怪,如反鎖在洗手間及走路不穩等。”

拉蒂花說,只因為被告是現場唯一的男性,因此受害者憑身形及衣服就斷定此人是被告的指控並不可靠。
此外,她說,另一名受害者丁奕澄在供證時的口供也不完整,即事發現場有大量的酒精飲料。
對受害者和友人要求刪除事發時的照片,拉蒂花強調,這個證據對辯方非常重要,能夠證明證人在現場也有攝取酒精,因此證人所給的口供並不可靠。
她表明,她不是指所有證人都喝醉,只是要證明證人當時在不清醒狀態的可能性。
在回應辯方陳詞時,主控官納迪雅副檢察司質問,既然客廳也有洗手間,被告為何選擇進入受害者房間內的洗手間?
她說,根據受害者,指被告在談話時依然清醒是他在客廳時的狀態,但被告是被指在進入房間洗手間後的行為古怪。
她強調,現場的照片旨在證明當時的情況,而且證人在供證時也否認飲用大量酒精飲料。
“證人當時並沒有喝醉,可以清楚道出案發經過,這才是最重要的。”
“更重要的還是,兩名受害者和被告妻子May子是多年好友,加上這是涉及非禮的刑事案,受害者沒有理由給假口供。”
此案將於1月23、29日及2月10日進入自辯階段。辯方目前只有一名證人,即被告阿Ken。
拉蒂花說,她還不確定會傳召多少名證人出庭。(LMY)

新聞背景 派對上摸胸舔耳

現年29歲的劉永健是於2012年9月10日,在兩項非禮罪名下被控上法庭。
他是在刑事法第354條文(暴力猥褻罪)下被控,一旦罪成,可判坐牢最長10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第一項控狀指他於2012年7月22日清晨約4時30分,在檳榔路的文華東方酒店(Mandarin Oriental)604號客房內,向31歲又9個月的女子丁奕澄行使暴力,即企圖非禮對方,摸其胸部及舔右耳。
第二項控狀指他於上述相同日期、時間及地點,非禮30歲的蕭慧敏,即掀開對方的被單及摸其胸部。
根據案情,阿Ken事發時是與妻子May子一同出席“告別單身派對”,他是當中唯一的男性。出席派對者都喝酒,而他是在酒醒後,被妻子告知兩名女子申訴遭他非禮。(光明日報)

截自 星洲日报獅城DJ非禮案‧表罪成立‧阿Ken須出庭自辯:2014-01-11 09:00
(吉隆坡10日訊)推事庭今日宣判被指在“告別單身派對”上非禮本地主持人蕭慧敏與友人丁奕澄(譯音)的新加坡電台主持人阿Ken,表罪成立,因此必須出庭自辯。
推事努阿米娜杜說,經過考量雙方的論點後,控方傳召的證人口供、陳詞和證據皆證明被告表罪成立,所以被告必須出庭自辯。
阿Ken今日在一名女友人的陪同下出庭聆訊,不過,其妻子May子和受害者家屬並沒有出庭,當推事念出判決和決定下次審訊日期時,被告也在犯人欄內拿出手機查詢日期,結果受到推事的警告。

辯方以醉酒辯護
被告代表律師拉蒂花今日在陳詞時說,控方的陳詞中透露被告在案發時已在喝醉狀態中,並指辯方會以醉酒為由為被告辯護。
她表示,辯方帶出喝醉的課題,原因是要證明證人即包括受害者在案發時也有喝酒,而且證人也認同當時有大量的酒精飲料。
她說,當受害者在供證時指出,受害者當時是處在清醒狀態的說法是非常不可靠的,而受害者也表示在現場有攝取酒精飲料,並承認當時有睡意和發夢。
“被告當時已喝醉,所以被告有充足理由使用房間裡的洗手間,而受害者供證時也透露被告有申訴身體不適,不過,第二證人蕭慧敏在供證時卻說,當時與被告談話時被告並無異樣,惟其他證人的口供卻表示被告的行為古怪如反鎖在洗手間和走路不穩等。”

指丁奕澄沒給完整口供
她透露,受害者只憑身形和衣服就斷定此人是被告,就因為被告是現場唯一的男生,這個指控並不可靠,並指另一名受害者丁奕澄(譯音)在供證時並沒有給予完整的口供,即案發現場有大量的酒精飲料。
她表示,受害者和友人也要求刪除案發時的照片,而這個證據對辯方非常重要,這能證明證人在現場也有攝取酒精,所以證人給予的口供並不可靠。
她強調,她並不是指所有證人都喝醉了,只是要證明證人當時在不清醒狀態的可能性。

主控官:證人並沒有喝醉
主控官納迪雅副檢察司在回應辯方陳詞時說,客廳也設有洗手間,被告為何選擇進入受害者房間內的洗手間呢?而受害者指在談話時被告是清醒的,這是被告還在客廳時的狀態,而被告是被指在進入房間洗手間後的行為古怪。
她表示,現場的照片目的是要證明當時的情況,而這點證人在供證時也否認有攝取大量酒精飲料,最重要是證人當時並沒有喝醉,即證人可清楚道出案發經過。
“還有最重要一點是,兩名受害者與被告妻子May子是多年好友關係,而且這是涉及非禮刑事案,受害者沒有理由給予假口供。”
案件將於1月23、29和2月10日進入自辯階段,而辯方目前只有一名證人即被告,拉蒂花說,還不確定會傳召多少名證人出庭。

罪成可判監10年或罰款
現年29歲的劉永健是於2012年9月10日被控上庭,並面對兩項控狀,首控狀指他於2012年7月22日約凌晨4時30分,在檳榔路的文華東方酒店(Mandarin Oriental)門牌604的房間內,向31歲又9個月的女子丁奕澄(譯音)行使暴力,即企圖非禮對方,摸其胸部和舔對方的右耳。
次控狀指他在上述相同日期、時間與地點,非禮30歲的蕭慧敏,即掀開對方被單及摸其胸部。
他因此觸犯刑事法第354條文(暴力猥褻罪),一旦罪成,可判坐牢最長10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當時阿Ken和妻子May子一同出席派對,他是當中唯一的男生。

【本篇內容已在2014-01-11更新。】

截自 联合日报非礼萧慧敏等人 DJ 阿Ken 表罪成立:11 Jan 2014

【吉隆坡10日讯】新加坡DJ阿Ken(刘永健)非礼著名主持人萧慧敏及咨询顾问丁雁晶案今日表决,刘永健表罪成立,将在本月23日进行自辩。
刘永健今日在女友人的陪伴下抵达法庭,并在犯人栏内听取法官诺阿米娜杜作出裁决。
被告代表律师拉蒂法在陈词时指出案件证人的口供有出入,其中以同样的问题向萧慧敏提问三次,萧慧敏的答复都不一样。

她说,萧慧敏第一次指本身看见一名男生摸她的胸部,她是以该名人士的穿着断定他是一名男生,但第二次提问时,萧慧敏却表示不确定他的穿着,而第三次则表示印象模糊。“原告也表示,本身从未指出席聚会的人有人已经喝醉,只是因为证人无法确定她们所饮酒的份量,推测她们可能已经喝超过一杯或者更多或更少,以造成她们的警觉性降低。”

拉蒂法也说,控方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而证人的供词也不可以被接受。

不过,主控官妮蒂哈在陈词时则质疑,房内有两间厕所,为何刘永健不使用外面的厕所,而是在第二原告既萧慧敏进入房间就寝后,才进入主人房使用房内的厕所。

她也指出,刘永健的太太即988DJMay子是萧慧敏的好友,萧慧敏及丁雁晶也没有理由虚报假案控告刘永健。

诺阿米娜杜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陈词后,表示控方成功提出合理的疑点,因此宣布刘永健表罪成立,并给予刘永健三项选择,即(1)在证人栏进行自辩;(2)在犯人栏进行自辩及(3)保持沉默。

拉蒂法较后代表刘永健回应诺阿米娜杜表示,刘永健选择第一项选择,即在证人栏进行自辩。诺阿米娜杜宣布此案将在本月23日、29日及2月10日下午2时进行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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